(2013)开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友诉被告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友,李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赵小友,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李海波,男,39岁,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友诉被告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友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小友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