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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友诉被告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友,李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赵小友,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李海波,男,39岁,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友诉被告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友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小友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