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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高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高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杨占肖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