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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唐晓军,韦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唐晓军,韦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邹某某,2010年7月2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叶某,系原告之母亲。委托代理人严国高,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晓军,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韦领,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层,组织机构代码66642687-6。负责人Goytisol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伟,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利宝保险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唐晓军、韦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晓军、韦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