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丛翠玲、侯延成与侯延成、侯希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翠玲,侯延成,侯希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丛翠玲,昌邑市人。委托代理人丁伟波,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延成,昌邑市人。委托代理人付树范,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希兴,昌邑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丛翠玲诉被告侯延成、侯希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付明琪审判员 刘斐斐审判员 朱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