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双强胶合板厂与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双强胶合板厂,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783号原告:嘉善双强胶合板厂。负责人:俞国强。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双强胶合板厂与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双强胶合板厂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双强胶合板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善双强胶合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嘉善双强胶合板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判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晓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