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徐佳幸与史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幸,史红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712号原告徐佳幸。被告史红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佳幸与被告史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认为被告已经归还了其请求判令归还的借款,其起诉的目的已经实现,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佳幸撤回对被告史红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徐佳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陆迎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