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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徐佳幸与史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幸,史红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712号原告徐佳幸。被告史红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佳幸与被告史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认为被告已经归还了其请求判令归还的借款,其起诉的目的已经实现,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佳幸撤回对被告史红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徐佳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陆迎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