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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谭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41号原告:谭某,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惠君信艺数码产品经销部负责人。被告:姜某某,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赛格电脑城步步高电子产品经销部员工。原告谭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晓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被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28日结婚,2008年12月4日生育一女谭潇雪。2013年春节,被告带孩子回河南老家探望父母长时间未回家,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带孩子尽快回家,被告要求原告三日内买一套房子,否则不回家,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姜某某辩称:双方婚后与原告父母居住生活,家庭关系和睦,被告常年很少回老家探望父母,春节回家多些时间陪父母没有错。被告没有要求原告买房子,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28日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08年12月4日生育一女谭潇雪。2013年春节,原告父亲患病住院期间想念孙女,被告带孩子回河南老家探望父母长时间未回家,原、被告因此发生矛盾,2013年3月初双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要求与被告姜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齐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房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