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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廖文敢、廖文闯等与韦秀华、李霜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敢,廖文闯,廖文媛,廖芳佳,廖文阁,韦秀华,李霜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479号原告廖文敢。原告廖文闯。原告廖文媛。原告廖芳佳。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文阁。原告廖文阁。被告韦秀华。被告李霜珍。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王渺。原告廖文敢、廖文闯、廖文媛、廖芳佳、廖文阁诉被告韦秀华、李霜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李霜珍找不到,且原告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敢、廖文闯、廖文媛、廖芳佳、廖文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文敢、廖文闯、廖文媛、廖芳佳、廖文阁负担。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姚春志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潘心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