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瑞民与被告申付海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民,申付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572号原告郭瑞民,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东代固乡后罗庄村人。被告申付海,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民与被告申付海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