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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瑞民与被告申付海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民,申付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572号原告郭瑞民,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东代固乡后罗庄村人。被告申付海,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民与被告申付海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