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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大田分理处与姚付刚、姚雪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大田分理处,姚付刚,姚雪峰,姚付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03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大田分理处,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北大田村。负责人:葛连国。被告姚付刚,农民。被告姚雪峰,农民。被告姚付海,农民。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大田分理处与被告姚付刚、姚雪峰、姚付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大田分理处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大田分理处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大田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大田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彭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