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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波与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强制拆除决定纠纷中止诉讼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琅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李波,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74676112-1。法定代表人:冉家政,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卫,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长。委托代理人:黄磊,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不服被告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波不服被告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该案的审理结果是本案审理的依据,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夏恒飞人民陪审员  陈兆泉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