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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8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赵XX与被执行人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825-2号申请执行人赵XX。被执行人王XX。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依法作出的(2012)昌立保字第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名下的,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