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8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赵XX与被执行人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825-2号申请执行人赵XX。被执行人王XX。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依法作出的(2012)昌立保字第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名下的,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