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翁法执字第7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广兴与朱清江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广兴,朱清江,斯琴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翁法执字第723-5号申请人董广兴,男,66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朱清江,男,62岁,蒙古族,干部,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斯琴图雅,女,57岁,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翁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调解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朱清江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斯琴图雅存款xxxx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号(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0605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士林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孙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