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07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飞与戴伯成、王明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戴伯成,王明亮,王小虎,王建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761-1号原告陈飞,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双龙(系特别授权),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伯成,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王明亮,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小虎,男,1977年1月3日,汉族。被告王建强,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戴伯成、王明亮、王小虎、王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戴伯成、王明亮、王建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戴伯成、王明亮、王建强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对被告戴伯成、王明亮、王建强的起诉。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徐 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