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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叙慧与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品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叙慧,刘品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财。委托代理人:李文勇。委托代理人:陈泓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叙慧。委托代理人:徐泽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品好。上诉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宁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刘品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叙慧的委托代理人徐泽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3)甬宁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炜审 判 员  陈士涛审 判 员  周 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许玲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