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黄祥与刘光祥、徐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刘光祥,徐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07号原告黄祥,个体。被告刘光祥。被告徐志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祥与被告刘光祥、徐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祥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蒋晓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