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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黄祥与刘光祥、徐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刘光祥,徐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07号原告黄祥,个体。被告刘光祥。被告徐志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祥与被告刘光祥、徐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祥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蒋晓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