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英法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赖焯佳、区显光等与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焯佳,区显光,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英法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赖焯佳,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清新县人,住广东省清新县。原告:区显光,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峰光西路翡翠银湾。法定代表人:范桂平。委托代理人:范桂刻,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该公司员工。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赖焯佳、区显光起诉认为,2009年2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英德翡翠银湾施工承包合同》,2011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该合同标的工程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共同签订《翡翠银湾商住小区1-3号楼工程结算情况》,由于被告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工程款119.8万元及从2011年5月31日起计至2013年4月2日止的违约金564287.54元,至今未付,因此原告起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赖焯佳、区显光的工程款人民币119.8万元及违约金,被告只需支付109.8万元工程款给原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余款10万元及违约金原告予以减免。二、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109.8万元的时间如下: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45万元;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9.8万元。三、原告在2014年2月15日前提交经住建局认可的原告承建的全套验收资料给被告,若原告不能履行交付义务,被告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19.8万元,且原告还需赔付被告20万元。四、自原、被告双方领取法院的调解书后,原、被告签订的《英德翡翠银湾施工承包合同》及《翡翠银湾商住小区1-3号楼工程结算情况》即视为履行终结,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被告追讨工程款(上述工程款109.8万元除外)、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挂靠费等,不再追究被告方任何法律责任。五、本案诉讼费20660.58元,减半后收取10330.29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由被告负担5330.29元。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文聪审判员 何白玲审判员 李生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林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