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仁某某诉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某某,陈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431号申请人仁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剑明,男,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系陕某某号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委托代理人赵和州,男,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仁某某因目前仍在医院住院治疗无法参加诉讼,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仁某某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璐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