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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商初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无锡百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亿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百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亿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商初字第0103号原告无锡百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正阳村。法定代表人罗吉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栋。被告连云港亿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赣榆县塔山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常生,董事长。原告无锡百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亿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8月6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百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亿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胜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