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冀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张某甲,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凤鸣,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张某乙之妹),女,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宋新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