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张某甲,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凤鸣,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张某乙之妹),女,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宋新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