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执指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潍坊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忠、陈西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忠,陈西国,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名门现代城门头房42号。委托代理人:李琳,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忠。被执行人:陈西国。被执行人:陈宏,男,汉族,1967年6月24日生,住山东省安丘市祥安公寓*号楼**单元*楼***室。申请执行人潍坊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忠、陈西国、陈宏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奎文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奎文区人民法院依据(2007)奎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潍坊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忠、陈西国、陈宏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寒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奎文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寒亭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曹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