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荔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694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粟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协商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唐维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