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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68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曹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3年8月6日,原告陈本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何志奇人民陪审员  郑根条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晶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