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68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曹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3年8月6日,原告陈本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何志奇人民陪审员 郑根条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晶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