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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民与被执行人梁某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民,梁某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民,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天等镇荣华村。被执行人梁某益,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宏魁村。被执行人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火炬一支路11号富达花园。法定代表人蓝某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40号。负责人张某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民与被执行人梁某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2)天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农绍成代理审判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农祖界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维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