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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民初字第0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温大胜与洪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大胜,洪登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354号原告温大胜。被告洪登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大胜与被告洪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温大胜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