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兴民初字第0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温大胜与洪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大胜,洪登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354号原告温大胜。被告洪登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大胜与被告洪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温大胜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