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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36号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林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湘红,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少伟,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永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76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38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 劲 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余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