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邳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9-11-16

案件名称

周现彩与朱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现彩;朱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周现彩。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朱敏。委托代理人郭凤启。原告周现彩诉被告朱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新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6日、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现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朱敏的委托代理人郭凤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现彩诉称,我是周银行的父亲,周银行与朱敏原系夫妻关系。被告经营邳州市天康药店,因经营进货之需,以我的名义,于2010年3月24日,在原江苏省邳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现更名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80000元。贷款利率为月息9.9%,贷款到期日为2011年3月10日。贷款到期前,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信贷的同志多次敦促我及被告还款。我也多次敦促被告还款。但是,被告与周银行因感情不和,已经于2010年12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朱敏所有,银行贷款8万元亦由朱敏偿还。我本身没有多少积蓄,无法清偿贷款。但念及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诉诸法律连累担保人。无奈向女儿周娜借款,偿还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贷款82085.6元。我偿还上述贷款后,继续向被告主张,均无果。由此成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垫付款82085.6元及被告实际履行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敏辩称,被告朱敏与原告周现彩无债权债务关系,即所贷相关款项是由原告购买某小区车库所用,后该车库也被其转让,即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4日,被告因经营邳州市天康药店进货之需,以原告周现彩的名义,在原江苏省邳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现更名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80000元,贷款利率为月息9.9‰,贷款到期日为2011年3月10日。借款快到期时,信用社多次催要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为不连累担保人,借其女儿款还本付息合计82085.6元。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于2011年3月10日出具收回贷款凭证一份。之后,原告不断向被告追要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因而引起纠纷。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一.原告之子周银行与被告朱敏在2010年12月27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1.双方共同拥有的位于运河镇运平路某小区X幢X单元X室的房屋所有权归朱敏;2.婚后债务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捌万元由朱敏偿还。二.原告之子周银行与被告朱敏的通话录音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朱敏认可该笔贷款是其所借,经被告代理人质证认可录音中的声音是朱敏的,但称借款8万元不都是朱敏所用,本院要求朱敏出庭质证,朱敏无正当理由没出庭质证。以上事实,有借款凭条、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于2011年3月10日出具收回贷款凭证一份、原告之子周银行与被告朱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原告之子周银行与被告朱敏的通话录音记录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朱敏以原告的名义在原江苏省邳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8万元用于药店经营合法有效,借款到期时,被告朱敏未偿还该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替朱敏偿付了借款及利息后,依法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借款人作为主债务人,是借贷债务的最终承担者,依法应当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保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称其与原告周现彩无债权债务关系,即所贷相关款项是由原告购买某小区车库所用,后该车库也被原告转让的意见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也不予认可,故该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现彩垫付款82085.6元及利息(以8208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元,由被告朱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胡新庭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钱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