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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平安财保杞县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长明、杞县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简称平安财保杞县公司)。负责人杨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明,男,42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杞县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禄,男,46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世杰,男,39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登礼,67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肖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程显山,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平安财保杞县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平安财保杞县公司又以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已达成和解,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门长庚审判员 郭毅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付 巍—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