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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孝斌与长治市城区常青办事处景家庄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斌,长治市城区常青办事处景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王孝斌,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常青办事处景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拥东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常青办事处景家庄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孝斌欠款10715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65元、执行费1507元,共计111525元,但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常青办事处景家庄村民委员会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常青办事处景家庄村民委员会银行帐户上存款111525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