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荔民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364号原告赵某某,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西一村*组。身份证号:6121271968********。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系陕西省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身份证号:6121271967********。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宏独任审判,原告于2013年8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