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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华军、王雪玲等与陈洪举、孙希鸿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军,王雪玲,孙志远,陈洪举,孙希鸿,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15-1号原告孙华军。原告王雪玲。原告孙志远。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宏春。被告陈洪举。被告孙希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林。委托代理人魏鑫。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宗全民。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陈洪举车辆进行了扣押,现因本案已审结,被告陈洪举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V219**号车辆的扣押措施。代理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谭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