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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崇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崇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侠,该公司经理。被告曹崇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崇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2013年8月6日撤回对被告曹崇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崇海的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告曹崇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杜东承审判员  李淑侠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石煜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