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德革、李丽与吉林市春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革,李丽,吉林市春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张德革,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丽,住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吉林市春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81号。法定代表人:甄永信,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德革、李丽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春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张德革、李丽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的要求被申请人吉林市春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德革、李丽办理产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XY10001**号;2、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XY10001**号;3、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XY10001**号;4、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XY100012**号;5、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Y200017**号;6、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I20000**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Y20007**号;8、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Y2000**号所载明的房屋产权的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国有土地证号为:1、吉市国用(2005)第2202020025**号;2、吉市国用(2005)第220202002570号;3、吉市国用(2005)第220202002572号;4、吉市国用(2005)第220201000643号;5、吉市国用(2005)第220201000063号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由执行员杨楠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争诉的房屋和土地均优申请执行人占有、使用,我院只依法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房屋和土地的更名过户裁定,现申请执行人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取得了相关产权证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楠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