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瑞泰顺达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瑞泰顺达经贸有限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瑞泰顺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法定代表人韩玉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何福龙,该公司董事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瑞泰顺达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64849.64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国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任 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