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建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锦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何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