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印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山林与袁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山林,袁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王山林,男。被执行人袁庆华,男。王山林与袁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袁庆华未自觉履行义务,王山林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6月9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袁庆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袁庆华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山林支付案件款12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0元。由于被执行人袁庆华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袁庆华的银行存款12080元。现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山林1200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8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2)铜印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廉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