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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苏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英,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英,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苏磊,烟台张裕集团酒业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苏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磊在烟台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苏磊在烟台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8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仵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