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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枫与李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枫;李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25号原告刘枫。委托代理人李智民。被告李光辉。委托代理人李春花。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3年6月13日09时30分许,被告李光辉之姑李春花驾驶陕DGH668号车沿宝泉路由西向东行至彩虹十字右转时与由西向东骑自行车的她相撞,致她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枫医药费10253.2元(含被告已支付9935.2元),伙食补助费570元,护理费3012元,后续治疗费500元,交通费100元,请求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陕DGH668号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总限额122000元范围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总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损失已超过交强险范围的,由被告全部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光辉赔偿原告刘枫损失4500元(其中医药费318元,伙食补助费570元,护理费3012元,后续治疗费500元,交通费100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建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宇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