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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纪丁侨、国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纪丁侨,国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清华,四川拱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纪丁侨。被告国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楚亮。委托代理人刘乾峰,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纪丁侨、国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告国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审 判 长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李含荣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