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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山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朱凤翔与被告鹤煤集团第二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翔,鹤煤集团第二职工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朱凤翔,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鹤煤集团第二职工医院。原告朱凤翔与被告鹤煤集团第二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原告朱凤翔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凤翔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朱凤翔承担。审判员  张志昊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