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与赵建林、王同科、张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赵建林,王同科,张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16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负责人刘晓丽,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建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同科,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胜利,男,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建林、王同科、张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于2013年5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申请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建林、王同科一次性支付58613.62元,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彭超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