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叶方波与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方波,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叶方波,男。被执行人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明昌,男。本院在执行叶方波申请执行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的澄劳仲字(2013)20号裁决执行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叶方波已提出撤销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仲字(2013)20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宋春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