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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巡初字第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周苹与赵刚、程淑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苹,赵刚,程淑英,赵士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281号原告周苹。委托代理人许汉堂。被告赵刚。被告程淑英。被告赵士海。被告赵士海委托代理人卞富山。原告周苹诉被告赵刚、程淑英、赵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书英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苹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汉堂、被告赵士海委托代理人卞富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刚、程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现金方式陆续向被告赵刚、程淑英、赵士海提供借款。至2012年4月18日,被告赵刚、程淑英、赵士海从原告处共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3年3月18日,被告赵刚、程淑英又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将2012年4月18日出具的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收回,另出具金额为44万元的借条一份,现由于原告需用钱,可被告对上述借款一拖再拖,不予归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刚、程淑英、赵士海对4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赵刚、程淑英对4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个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赵刚、程淑英未作答辩。被告赵士海辩称,原告在诉状中自认三个被告共同借原告现金44万元的借条中,并无被告赵士海签名,被告赵士海不是共同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原告起诉我无法律依据。虽然我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录音资料中认可之前曾经借款40万元,但被告赵刚、程淑英是否偿还,我不知情,况且原告提供的40万元的借条是复印件,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应驳回对被告赵士海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被告赵刚、程淑英向原告周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苹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借款人:赵刚、程淑英。本人自愿把南马路11号《农行》门面房权做抵押。月利率捌仟捌佰元整。上述借款被告赵刚、程淑英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另查明,被告赵刚、程淑英系夫妻关系,被告赵士海为被告赵刚、程淑英的儿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存款凭单、录音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周苹与被告赵刚、程淑英之间借款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赵刚、程淑英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赵刚、程淑英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原告要求被告赵刚、程淑英偿还借款44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刚、程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虽然原借款40万元由三被告共同所借,在被告赵刚、程淑英向原告后续借款4万元后,累计形成了2013年3月18日的借条,该借条中并无被告赵士海的签名,可以认定原告实际上已经放弃要求被告赵士海偿还借款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士海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刚、程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苹借款44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3年6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保全费2720元,共计10620元由被告赵刚、程淑英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庆附:上诉须知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