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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韦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丙,韦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66号原告:韦某甲,男,汉族,1940年3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韦某丙,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韦某乙,女,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诉被告韦某丙、韦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音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