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韦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丙,韦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66号原告:韦某甲,男,汉族,1940年3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韦某丙,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韦某乙,女,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诉被告韦某丙、韦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音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