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光银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光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472号罪犯刘光银,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嘉兴市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刘光银因犯盗窃罪经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以(2011)孝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执行。系再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刘光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光银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程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