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天池诉被告李进、袁登芹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池,李进,袁登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初字第0398号原告徐天池,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华,男,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进,男,汉族,居民。被告袁登芹,女,汉族,居民。原告徐天池诉被告李进、袁登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天池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进、袁登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天池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进、袁登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进因经营需资金,于2012年6月21日向原告徐天池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116000元,该借条载明:“本人李进320925198611170031今借徐天池320925198709020031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今借人:李进,2012.6.21.”。于2012年6月22日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70000元,该借条载明:“本人李进320925198611170031今借徐天池320925198709020031柒万元整(¥70000.00),今借人:李进,2012.6.22.”。被告李进先后两次向原告计借款186000元。后原告经追索,被告李进未还款,原告遂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李进与被告袁登芹于2008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进向原告徐天池借款,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李进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李进出具的两张借条经庭审质证,应视为合法有效证据,原告持该证据向被告李进主张债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进出具借条时其与被告袁登芹系夫妻关系,被告李进在与被告袁登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进、袁登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答辩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进、袁登芹共同偿还原告徐天池借款186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被告李进、袁登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4020元。(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判长 蒋 松审判员 张中新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周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