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饶从华、六安市安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戴修军、六安市祥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从华,六安市安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戴修军,六安市祥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贺锋,阜阳市东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192号原告饶从华,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六安市安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畅汽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朱勇全,公司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宇,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玲,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戴修军,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韩春,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祥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信汽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被告贺锋,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委托代理人韩春,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东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张绍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永剑,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阜阳第一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张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饶从华、安畅汽运公司诉被告戴修军、祥信汽运公司、贺锋、东联运输公司、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人保财险阜阳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琴独任审理,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宇、方玲,被告戴修军、贺锋委托代理人韩春,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董永剑、人保财险阜阳第一营业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信汽运公司、东联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3日,被告贺锋驾驶皖K×××××货车,沿X0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KM+750M处,与戴修军驾驶的皖N×××××/皖ND0**挂重型仓栅货车刮擦,随后与管昌贵驾驶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其所有车辆受损。本次事故经六安市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戴修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贺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戴修军驾驶第二被告所有的车辆在第五被告处投保有两份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被告贺锋驾驶第四被告所有的车辆在第六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8112.49元,后变更为193032.4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六组证据:1.身份证、公司证明、大顾店办事处证明、行驶证、从业资格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4.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5.伤残评定费发票、司法鉴定书;6.交通费发票、施救费发票、停车费、检测费发票、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被告戴修军辩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祥信汽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贺锋辩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东联运输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辩称: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被告人保财险阜阳第一营业部辩称: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医疗费应扣20%非医保用药,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原告的赔偿由我公司与第五被告在交强险内平摊,在商业险部分我公司承担15%,不承担施救费、停车费、检测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00时45分左右,被告贺锋驾驶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沿X0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KM+750M处,与同方向侧滑停在道路东侧边缘被告戴修军驾驶的皖N×××××/皖ND0**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刮擦,随后与同方向管昌贵驾驶的皖N×××××重型仓栅式货车正面和右侧后部分别与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后侧及皖N×××××/皖ND0**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前部发生碰撞,致戴修军及皖N×××××重型仓栅式货车乘员原告饶从华受伤,三车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月16日,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六公交认字(2012)第XXX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管昌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主要责任;戴修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次要责任;贺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资要责任;饶从华无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饶从华入住六安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足多发骨折伴跖跗关节脱位,出院医嘱:出院后建议休息3个月2.严禁下地负重,X片指导下进一步治疗,内固定取出后开始右足负重,2013年1月12日饶从华出院,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15921.76元(包含事发当天在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费334.50元)。2013年4月8日,饶从华再次入住六安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足跖跗关节脱位术后,出院医嘱:1.切口定期换药,每2-3天一次、愈合后拆线(术后两周左右)2.××消肿等治疗2-4天、带药继服、监测血压变化,必要时相关专科治疗处理3.不适随诊,2013年4月15日饶从华出院,住院7天支付医疗费6353.73元,以上原告饶从华共住院27天支付医疗费22275.49元。2013年4月22日,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作出(2013)临鉴字第XXXX号《关于对饶从华的伤残评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饶从华因交通事故致右足多发性骨折伴跖跗关节脱位,一足足弓结构破坏符合“道标”九级伤残;2.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2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90日。为此饶从华支付伤残程度评定费等1300元。2013年3月29日,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安诚价评(2013)PG130061号《六安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报告》评估皖N×××××车辆损失为73100元。为此安畅汽运公司支付评估费3000元。2013年1月17日原告支付永泰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有限责任公司皖N×××××施救费4100元、支付该公司该车辆停车费及鉴定费1500元。另查明:被告戴修军驾驶的皖N×××××/皖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祥信汽运公司,该车辆以祥信汽运公司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投保了主、挂车交强险和主车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挂车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22日零时起至2013年9月21日二十四时止。被告贺锋驾驶的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东联运输公司,该车辆以东联运输公司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人保财险阜阳第一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24日零时起至2013年9月23日二十四时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9日二十四时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再查明:管昌贵驾驶的皖N×××××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安畅汽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原告饶从华。原告饶从华2002年6月16日始取得道路旅客、普货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24日止,肇事车辆皖N×××××2009年始取得《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13年8月。2013年6月17日,原告安畅汽运公司出具《证明》:饶从华一直从事货运多年,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一直不能从事货运,已造成误工及停运损失。2013年6月18日,霍邱县姚李镇人民政府大顾店办事处出具《证明》:饶从华一直在本街道居住,有房屋6间(1996年建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戴修军、贺锋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次要责任致原告饶从华受伤、两原告财产受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戴修军应当与车辆登记所有人被告祥信汽运公司、贺锋应当与车辆登记所有人被告东联运输公司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戴修军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主、挂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贺锋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应对第三者的损害结果在赔偿限额内予以直接赔偿。原告在城镇居住,拥有车辆平时从事货运工作,请求以安徽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有鉴定机构的意见、车损有评估机构的意见且被告未书面要求重新鉴定、评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出的护理费、误工费标准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提出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本院核减为每天20元;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由本院酌定;医疗费、伤残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评估费有收费单位出具的正式票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核定两原告的损失为:医药费22275.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27天×20元/天)、营养费600元(30天×20元/天),合计23415.49元由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在主、挂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之和内、人保财险阜阳第一营业部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15454.22元、7961.27元;误工费13356元(120天×111.3/天)、护理费8775元(90天×97.5元/天)、残疾赔偿金84096元(21024元/年×20年×20%)、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16727元由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在主、挂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内、人保财险阜阳第一营业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77039.82元、39687.18元;车损73100元、施救费4100元,合计77200元由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内、人保财险阜阳第一营业部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4000元、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71200元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管昌贵承担60%即42720元,原告未提出此要求视为放弃,另40%即28480元由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人保财险阜阳第一营业部分别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替代赔偿14240元、14240元;伤残鉴定费1300元、车损评估费3000元、停车费1500元,合计5800元由事故侵权人按责任分担,原告方承担60%即3480元、被告戴修军、六安市祥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0%即1160元、贺锋、阜阳市东联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0%即11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主、挂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饶从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5454.22元、在主、挂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饶从华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77039.82元、在主、挂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饶从华、六安市安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损、施救费4000元,合计96494.0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饶从华、六安市安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损、施救费14240元。三、被告戴修军、六安市祥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饶从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7961.27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饶从华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39687.18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饶从华、六安市安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损、施救费2000元,合计49648.45元。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饶从华、六安市安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损、施救费14240元。六、被告贺锋、阜阳市东联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三、四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戴修军、六安市祥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饶从华、六安市安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伤残鉴定费、车损评估费、停车费1160元八、被告贺锋、阜阳市东联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饶从华、六安市安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伤残鉴定费、车损评估费、停车费1160元九、驳回原告饶从华、六安市安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皋城路分社。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诉讼费4160元,由原告饶从华、六安市安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080元,戴修军、六安市祥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40元,被告贺锋、阜阳市东联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樊丙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