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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物业)。法定代表人顾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宁,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系和平物业公司员工。被告马飞,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平物业与被告马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平物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平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平物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平物业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屈泽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