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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王松、杨志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王松,杨志禄,胡纯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许华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晓进,该行员工。被告:王松。被告:杨志禄。被告:胡纯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诉被告王松、杨志禄、胡纯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