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射耦民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射耦民初字第006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桂富,射阳县千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桂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2007年相识,2008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生一小孩取名袁某,2009年领取结婚证。因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经常发生吵打,被告于2010年10月份回娘家后外出打工一直未归,现已长达两年。原告曾应被告要求向其汇款四五次,多次电话询问被告具体下落,未能确定其具体下落,后双方失去联系,原告认为被告可能被卷入传销组织。现夫妻分开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2007年正月相识后自由恋爱,2007年下半年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农历八月份生一小孩取名袁某,2009年7月份正式领取结婚证。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10、11月份外出后一直未归,原告于2013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日常婚姻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共建幸福家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一直未归完全系双方感情不和而造成的,且原告认为被告可能卷入传销组织,应依法报案、积极寻找。结合本案客观情况,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玲玲代理审判员  曹兆如代理审判员  程庭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周 更多数据: